【技能檢定中心】行政院勞委會「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部分修正條文重點摘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部分修正條文重點摘要如下,修改前後之條文對照表請參考附件。

(一)第十八條 同一梯次之同一職類、級別及項目之技能檢定,不得重複報名或應檢。

(二)第二十六條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依術科測試試題規定遴聘監評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同一場次遴聘監評人員五人以下者,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超過一人。
2.同一場次遴聘監評人員六人以上者,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超過三分之一人員,且最多不得超過四人。
3.同一之單位、檢定類別、梯次、職類及級別,其術科測試之監場及監評工作期間未滿五日者,不得連續遴聘同一人擔任超過二日;達五日以上者,不得連續遴聘同一人員擔任二分之一以上日數。
4.同一人員於同一月擔任同一職類監場及監評工作,累計日數不得超過十日。
5.不得聘請在辦理單位專任或兼任之授課人員擔任該單位之學員或學生術科測試之監場及監評工作。
※測試當日監評人員因突發事故無法全部到齊,或具監評資格人數不足之職類及級別,得不受前項限制。

(三)第三十條  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

1.不能前往擔任監評工作,未於術科測試前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請假。
2.未有效維護試場秩序,致術科測試無法進行。
3.未充分熟悉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評審標準,致不能勝任監評工作。
4.其他影響應檢人權益或測試事項之重大情形。
5.遺失全份或部分試題、答案巻(卡)、工件或評審表等文件。
6.擅自對外宣告測試成績。
7.報名參加其所擔任監評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並受聘擔任當梯次該職類任一場次監評工作。
8.無正當理由拒絕擔任指定術科測試場地監評工作。

(四)第三十六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1.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2.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
3.去卷面浮籤、於答案卷(卡)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
4.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離場。
5.測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6.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五)第三十六條之一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十分:

1.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2.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且經勸導不聽從。
3.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4.自備稿紙進場。
5.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6.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導不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