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以勞中二字第10202001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部分修正,條文重點摘錄如下,並將修改前後之條文對照表整理如附件,請參考附件。 (一)修正第三十三條,新增以下內容:參加監評人員培訓,以一個職類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修正第三十六條,新增以下內容:參加監評研討之人員,資格證書定有效期或新增檢定級別者,應重新核發資格證書,其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五年。
附件: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修改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