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檢定中心】103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報名事宜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為儲備「職業潛水」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有意報名者,煩請參閱附件資格培訓規定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於103年11月12日(星期三)前繳交至技能檢定中心,由本中心依規定統一彙整後,函送主辦單位,詳細之培訓報名訊息已公告於勞動部網站(連結),請自行參閱。

※摘錄報名暨培訓資格相關重要規定:
一、單位推派及自我推薦之參訓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單位推派或自我薦參加本職類監評人員資格之甄選:
    1.專科學校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培訓職類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相關機構之技術人員、
      高中(職)以上學校教師、軍事學校教官、技術人員或職業訓練機關(構)訓練師,並從事
      與培訓職類相關工作達五年以上
    2.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擔任培訓職類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

    3.由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推薦具有相當學經歷之專家或主管(辦)
      人員。
    4.取得培訓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曾從事相關工作達六年以上
    5.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以上學校畢業,取得培訓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曾從事相關工作
      達八年以上
    *上開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人員之甄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辦理。
(二)相關規定事項:
    1.符合上開所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以培訓職類相關科系畢業、實際教授培訓職類相關課程
      並持有培訓職類技術士證者,優先遴選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2.在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擔任行政、教學等工作者,不
      得參加培訓。
    3.為擴大各界參與,已持有 1 職類(含)以上監評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職類監評人員資格
      培訓,倘經發現所推薦之人員有上開情形,則不予受理;如因參訓人員未誠實告知而獲
      准參加並獲成績及格,本中心將取消其資格,參訓人員不得異議。
    4.單位推派人員報名應以公函(文)報送,作為審查依據
    5.參訓人員名額上限,以符合上開所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依積分多寡及相關規定甄選。
    6.所送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不齊全者,一律退件不予審查。經審查錄取者,另函通知參加資
      格培訓。
    7.請報名者自行評分,審查會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審查作業要點」
      審查,無佐證資料或無資料供比對者,均以不採計年資處理,不通知補正。

二、相關資格審查規定:
(一)資格審查以同一年度每單位參加人員不超過3人為原則,同單位報名人員超過3人又
    總分相同時,以技術士證、年資、學歷依序評比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忠孝樓3樓技能檢定中心

職涯發展暨校友服務處-技能檢定中心
電話:(02)2257-6167#1522、#1622 專線:(02)2257-1054


附件:
103年公告職業潛水監評培訓報名事宜
監評人員培訓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