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規定,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自104年1月1日起,學科測試及格成績不予保留;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仍維持保留3年之規定。 公告內容請見附件。
附件:104學科不保留公告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