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理科技大學110-111學年度林華琴校友獎助學金遴選標準
一、申請對象:申請者須為在本校就讀滿一學年之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各種推廣教育班學生及延修生),未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學金,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符合各縣市政府所訂中低收入戶資格、家庭遭受重大事故(含災害、經濟變故、人口傷亡等)、家中負擔家計而非自願性失業、家長罹患重大疾病等經濟困難之學生。
(二)在校成績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無懲處紀錄。
二、獎助金額:每名新台幣2萬元整。
三、獎助名額:每年以15名為原則,得視經費狀況酌情調整。
四、申請之學生,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1。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
(三)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前一學年成績單(含班級排名百分比)、獎懲證明文件。
(五)符合申請對象所訂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六)曾經或計畫參與本校境外(臺澎金馬地區除外)實習、見習、參訪等活動證明文件(例如:計畫書、合約書或證明書等) (若無免附)。
五、所列各申請文件應於每學年第1學期10月底前,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確實期限另行公告,逾期不予受理。
六、審核方式以學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換算百分比排序擇優核發,若遇同百分比則以中低收入戶資格者為優先獎助。(申請若不足額則全數核發)
七、本獎助學金發放,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審議,經校長核定後,公告於本校獎助學金網站,並於公開場合頒發。
八、受獎學生須於獲獎一年內,對學校安排的企業進行就業見習、職場倫理等就業輔導之校內外活動20小時,若未如期完成時數,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九、受獎學生若有繳交資料不實情事,應退還已領取之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