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理科技大學捐贈收支管理辦法
107.4.26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致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捐贈之收入、支出、保管及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收受之捐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第3條 捐款本校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匯款銀行及代碼:118,板信商業銀行-文化分行,戶名「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
大學」,帳號:00935000035273。
二、支票或匯票:收款人請寫明「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加劃橫線並註明「禁
止背書轉讓」字樣,以掛號郵寄「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313號致理科技大學出納組
收」,並於信封上註明姓名、地址、 電話等相關資料。
三、郵政劃撥:收款戶名為「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收款帳號19442418。
四、信用卡捐款:填妥信用卡捐款單,傳真或郵寄本校出納組。
五、現金捐款:將現金直接繳交至本校出納組。
第4條 各項捐贈得由捐款人指定或不指定用途,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未指定用途者,全數由學校統籌運用。
二、指定用途者,其經費之支出依程序陳請校長核可後執行。
除前項處理原則外,必要時本校得視捐贈性質,另訂要點執行之。
第5條 本辦法所募得捐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弱勢助學金。
二、清寒獎助學金。
三、優秀學生獎助學金。
四、急難慰助金。
五、學校自行運用,包括重要教學建設與設備支出、教學改進與研究、學術演講及研討會等
相關費用。
六、其他校務發展相關事項。
第6條 所有捐款或實物捐贈,均由本校開立捐贈收據。
第7條 每項捐贈收入,應由本校會計室分別設立專帳處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
經費收支均應有合法憑證,並受本校內部稽核委員會稽核。
第8條 各單位接受各界實物捐贈(含有價證券),應知會總務處及會計室,依本校相關財產管理辦
法辦理財產登記保管。
捐贈物品如有鑑價必要時,由總務處聘請相關專業人士確認物品價值。
第9條 為感謝各界之捐贈,本校得頒給感謝狀或公開表揚。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