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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中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暨學科採認審議原則修正資訊

一、考選部來函檢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應修習五領域各課程之學科採認原則相關資訊。

二、考選部依據104年12月9日本部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58次會議,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暨學科採認審議原則。


三、考試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1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得應本考試。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領域各課程,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15學科45學分以上,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2學科:包括1.社會工作概論。2.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3學科:包括1.社會個案工作。2.社會團體工作。3.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4學科:包括1.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2.社會學。3.心理學4.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4學科:包括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2.社會福利行政。3.方案設計與評估。4.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2學科:包括1.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2.社會統計。
(第2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

四、第5條第2項第2款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資格報考本考試者,其修習之課程需符合規定之五領域課程,若課程名稱不一致者,其學科採認審議原則如下:
(一)102年以前(101年12月31日)畢業者,其於畢業前已修畢之學科或畢業後於101年12月31日前已補修完畢之學科,始得審議認定。
(二)102年以後(102年1月1日)畢業者,其修習學科之課程名稱應符合考試規則新制規定之五領域各課程名稱始得採計。
(三)社會工作相關研究所因學制差異,其於102年以後開設之學科,得個案審議認定。
(四)以102年以後之國外學歷資格報考者,其學歷資格及修習課程一律採個案審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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