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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生留臺專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外國學生工作規定」相關說明

主旨:為避免外國學生滋生違法工作疑義,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規定及教育部112年11月15日臺教技(四)字第1122303193號函修訂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下稱產學規範)辦理。

二、外國學生如非屬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如有於合作廠商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即工作型實習),則學生與合作廠商間具勞雇關係。為避免該類學生因未申請工作許可,致於實習時發生非法工作情事,宜協助學生申辦工作許可,即可不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該類學生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可達20小時。

三、外國學生如屬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請督促合作廠商應注意學生從事校外實習課程及工讀活動(此部分性質屬工作,比照說明一辦理),每週總時數不得逾40小時,且學生每日實習及工讀總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結束時間不得超過晚上10點;應將「學校、學生與廠商的三方實習合約」與「學生與廠商的雙方工讀合約」明確區隔,不得將工讀合約併入實習合約中(產學規範柒、其他之1之(四)及(五)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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