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理科技大學劉炳輝先生關懷清寒獎學金設置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劉炳輝先生關懷清寒獎學金設置辦法
106.8.21 10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為實現本校校友劉炳輝先生鼓勵清寒學生努力向學,激發上進精神,順利完成
學業之善心及美意,特訂定本辦法,設置「劉炳輝先生關懷清寒學生清寒獎學
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第2條 申請本獎學金,須為在本校就讀滿一學年之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各種推
廣教育班學生及延修生),未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
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符合各縣市政府所訂中低收入戶資格、家庭遭受重大事故(含災害、經濟
變故、人口傷亡等)、家中負擔家計而非自願性失業、家長罹患重大疾病
等經濟困難之學生。
二、在校成績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平均達八十分
以上,且無懲處紀錄。
第3條 獎助金額:每名新台幣2萬元整。
第4條 獎助名額:每年以10名為原則,得視經費狀況酌情調整。
第5條 申請本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
三、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前一學年成績單(含班級排名百分比)、獎懲證明文件。
五、符合第2條所訂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六、曾經或計畫參與本校境外(臺澎金馬地區除外)實習、見習、參訪等活動證
明文件(例如:計畫書、合約書或證明書等) (若無免附)。
第6條 前條所列各申請文件應於每學年第1學期10月底前,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提出,確實期限另行公告,逾期不予受理。
第7條 審核方式以學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換算百分比排序擇優核發,若遇同百分比則
以中低收入戶資格者為優先獎助。(申請若不足額則全數核發)
第8條 本獎學金之發放,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審議,經校長核定後,
公告於本校獎助學金網站,並於公開場合頒發。
第9條 受獎學生須於獲獎一年內,對學校安排的企業進行就業見習、職場倫理等就業輔導之校內外活動20小時,若未如期完成時數,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10條 受獎學生若有繳交資料不實情事,應退還已領取之獎學金。
第11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友劉炳輝先生所捐贈之清寒獎學金支應。
第12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